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社會工作相關科系學生實習辦法
108.8修訂
一、宗旨:
為提供各大學社會工作相關學系/所學生對於醫務及健康照護社會工作之瞭解,並增加其實務經驗,以期提升社會工作專業人力之品質,並培訓相關領域未來之專業人力。
二、實習資格:
社會工作學系三年級以上學生(含研究生),正修習或曾修習醫務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政策與立法或社會福利行政(三擇一)。
三、實習名額:
(一)因考量機構規模與督導能力,原則上暑期與期中實習學生以各1名為原則,不超過兩名為限。
(二)方案實習不在此限。
四、申請方式:
(一)請學校具函申請,並附學生自傳、近照、歷年成績單與實習計畫書各乙份。
(二)經本會面試合格者,始得接受實習。
五、申請時間:
期中實習:申請2月-6月者,請於前年度11月底前提出申請;申請9月-隔年1月者,請於當年度6月底前提出申請。
暑期實習:申請7月-8月者,請於當年度5月底前提出申請。
六、實習時間:
(一)暑期實習於學期結束後(7月起),不得低於320小時。
(二)期中實習實習週數依學校學期制,且總時數不得少於200小時。
七、實習內容:
(一)瞭解機構組織、功能與運作情形。
(二)醫務及健康照護社會工作專業發展與倡導。
(三)醫務及健康照護社工方案規劃與執行等。
八、實習費用:
新台幣1,000元/人。
九、實習方式:
(一)瞭解機構組織、功能與運作情形。
(二)醫務及健康照護社會工作專業發展與倡導、方案規劃與執行等。
(三)瞭解機構社工人員的職責、角色、功能與相關資源運用。
(四)個別督導。
(五)機構會議。
(六)協助本會辦理各項活動。
十、實習作業:
(一)暑期或期中實習應繳交每週實習心得報告。
(二)實習專題。
(三)實習總報告。
(四)其他督導安排之任務。
十一、實習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請勿無故曠職或遲到早退。
(二)請按時繳交實習作業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請遵守社會工作倫理,維護專業權益。
十二、實習考核:
(一)依各校成績表格,評量學生學習知能。
(二)無故曠職或遲到早退超過一次者,本會總評分扣五分。
(三)無故遲交或未交實習作業超過一次者,本會總評分扣七分。
(四)未遵守社會工作倫理,致發生個案或本會不可彌補的傷害者,本會總評分以六十分為上限;情節重大者,本會有權隨時終止學生實習。
十三、督導:
由本會依資格及業務安排進行指派。
十四、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