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工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作業-作業規定、申請簡章及實地訪視手冊皆已核定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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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申請日期及方式▼
★受理「新申請」案件時間:113年4月15日起至6月14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受理「重新申請」案件時間:113年7月15日起至9月13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 將申請應備文件依序排列(詳細應備文件請參考簡章)
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放入A4或B4大小的信封內,請勿摺疊
並於信封封頁上張貼「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專用信封」(附件五)
以掛號寄出,另將電子檔以Email方式寄至mswalove@gmail.com
主旨註明「113年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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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規定修訂內容如下 ▼
〈第一頁〉
三、本作業申請及審查流程:
(一)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3.合格效期屆滿或經通知喪失合格訓練組織資格之單位,若需合格訓練組織資格之認定,應
於當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檢附自評表、自評表規定應附相關文件及成果摘
要報告(依申請當年度訪視評分表評分指標,彙整前次核定效期期間內各項執行成果之書面
報告)重新提出書面申請,其中,成果摘要報告依實地訪視成績核算及評定原則評核,經審
查通過且評核總分達80分以上者,即發給4年效期;未達80分者,應通知限期改善,得視
需要進行實地訪視,需實地訪視之單位得先予核定1年效期,經訪視評核總分達80分再予
核定3年效期;經複評後,仍未達80分者,不予通過。
〈第三頁〉
五、合格訓練組織認定標準:
(三)個別及團體督導為專科社工師合格訓練組織之核心項目,為確保督導效能及訓練價值,
2.為確保訓練品質並使專業督導效益最大化,個別及團體督導訓練應以「實體」為主;若原
定督導訓練計畫遭逢重大災害或疫情影響期間而無法以實體進行時,專責小組應即召開會
議,針對督導執行狀況及計畫應變進行討論,若有修正計畫時亦應函報衛生福利部備查,
以確保訓練期程之進展。
〈第四頁〉
六、作業監督方式
- (三)合格訓練組織原申請並經核定之訓練計畫如有變動,應於2週內檢附原核定計畫書、變
- 更計畫書及變更差異對照表,以公文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若僅核備督導或受督導者
- 人員異動(新增、暫停、中止、終止),只須檢附人員變更差異對照表及新增人員之證
- 書與執照影本(督導人員: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受督導人員:社會工作師證書影
- 本及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影本),並以公文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無須檢附核定或變
- 更之計畫書)。若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必要時,得另辦理實地訪視。
- (四)合格訓練組織應於受督導者完訓後2週內開立訓練證明(訓練證明之證明字號為合格訓
- 練組織依其單位規定所發予受督導者的證明文號/字號),正本予受督導者自存,並檢附
- 受督導者訓練證明影本、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及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影本(請確認證書
- 及執照字號之效期及正確性),以公文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訓練證明範例如附件
- 三。
- (五)受督導者於合格訓練組織未達合格標準致喪失辦理訓練資格或中斷原訓練計畫,或因故
- 未於合格訓練組織所訂期程內完成規定之訓練時數時,其已接受之訓練日數(採連續6個
- 月訓練者)或時數(採連續6個月至3年內累計時數達150小時者),得向合格訓練組織申請
- 保留,保留期限為2年。合格訓練組織應自受理申請起2週內開立訓練時數保留證明,正
- 本予受督導者自存,並檢附受督導者訓練時數保留證明影本、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及社
- 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影本(請確認證書及執照字號之效期及正確性),以公文函報中央主
- 管機關備查。訓練時數保留證明範例如附件四。
-
- 〈第四頁〉
- 七、附則
- (一)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8條規定,社會工作師接受專科社會
- 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之訓練,須同時符合:1.其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應於有效期限內及
- 2.應實際於該專科領域執業之條件,其訓練時數方能認定及累計。